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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58條

高層建築物火警警鈴之設置,其鳴動應依下列規定: 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上兩層及其下一層鳴動。 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上一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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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