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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第285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5條
留設開放空間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符合本編章規定者,得增加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Σ△FA,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規或都市計畫書圖之規定;其未規定者,應提送當地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依下式計算: Σ△FA=△FA1+△FA2 △FA1 :依本編
第二百八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計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FA2 :依本章留設公共服務空間而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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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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