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第41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1條

建築物之居室應設置採光用窗或開口,其採光面積依下列規定: 一、幼兒園及學校教室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 二、住宅之居室,寄宿舍之臥室,醫院之病房及兒童福利設施包括保健館、育幼院、育嬰室、養老院等建築物之居室,不得小於該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 三、位於地板面以上七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窗或開口面積不得計入採光面積之內。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