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第59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9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 ┌─┬──────────┬────────┬────────┐ │類│建築物用途 │都市計畫內區域 │都市計畫外區域 │ │別│ ├───┬────┼───┬────┤ │ │ │樓地板│設置標準│樓地板│設置標準│ │ │ │面積 │ │面積 │ │ ├─┼──────────┼───┼────┼───┼────┤ │第│戲院、電影院、歌廳、│三百平│免設。 │三百平│免設。 │ │一│國際觀光旅館、演藝場│方公尺│ │方公尺│ │ │類│、集會堂、舞廳、夜總│以下部│ │以下部│ │ │ │會、視聽伴唱遊藝場、│分。 │ │分。 │ │ │ │遊藝場、酒家、展覽場│ │ │ │ │ │ │、辦公室、金融業、市├───┼────┼───┼────┤ │ │場、商場、餐廳、飲食│超過三│每一百五│超過三│每二百五│ │ │店、店鋪、俱樂部、撞│百平方│十平方公│百平方│十平方公│ │ │球場、理容業、公共浴│公尺部│尺設置一│公尺部│尺設置一│ │ │室、旅遊及運輸業、攝│分。 │輛。 │分。 │輛。 │ │ │影棚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 │ │ │ │ │。 │ │ │ │ │ ├─┼──────────┼───┼────┼───┼────┤ │第│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五百平│免設。 │五百平│免設。 │ │二│用途建築物。 │方公尺│ │方公尺│ │ │類│ │以下部│ │以下部│ │ │ │ │分。 │ │分。 │ │ │ │ ├───┼────┼───┼────┤ │ │ │超過五│每一百五│超過五│每三百平│ │ │ │百平方│十平方公│百平方│方公尺設│ │ │ │公尺部│尺設置一│公尺部│置一輛。│ │ │ │分。 │輛。 │分。 │ │ ├─┼──────────┼───┼────┼───┼────┤ │第│旅館、招待所、博物館│五百平│免設。 │五百平│免設。 │ │三│、科學館、歷史文物館│方公尺│ │方公尺│ │ │類│、資料館、美術館、圖│以下部│ │以下部│ │ │ │書館、陳列館、水族館│分。 │ │分。 │ │ │ │、音樂廳、文康活動中├───┼────┼───┼────┤ │ │心、醫院、殯儀館、體│超過五│每二百平│超過五│每三百五│ │ │育設施、宗教設施、福│百平方│方公尺設│百平方│十平方公│ │ │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公尺部│置一輛。│公尺部│尺設置一│ │ │物。 │分。 │ │分。 │輛。 │ ├─┼──────────┼───┼────┼───┼────┤ │第│倉庫、學校、幼稚園、│五百平│免設。 │五百平│免設。 │ │四│托兒所、車輛修配保管│方公尺│ │方公尺│ │ │類│、補習班、屠宰場、工│以下部│
AI 白話解釋
← 第58條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第59-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