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 第2條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2條

本規則之適用範圍,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但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供公眾使用與公有建築物,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本法第一百條規定之建築物,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