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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 第4條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第4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認可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設置計畫:含裝置容量、模組及變流器之型號及規格、電力品質、系統安全、配置說明、維護規劃。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但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醫院,得以機關函文為之。 三、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圖說。 四、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影本。 五、設置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築師設計簽證表(附件三)。 六、總購置費用明細及每(峰)瓩平均成本之預算書(附件四)。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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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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