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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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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51條
第 四 章 建築界限
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但紀念性建築物,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其突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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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建築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8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各條規定之一者,處其承造人或監造人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
「建築界限」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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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建築法 全文
第5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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