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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4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評估範圍,為基地最外圍往外五百公尺平行線所圍成之區域。 前項範圍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當地實際交通特性公告為三百公尺,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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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