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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8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目基地開發衝擊分析應針對建築物興建完成後,評估分析同項第二款第四目至第七目各類系統設施於目標年期之使用狀況或服務水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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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