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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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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5條
檢查員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者,不得從事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安全檢查業務。 檢查員於換發檢查員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舉辦之回訓訓練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換發檢查員證。但符合
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免回訓訓練。 檢查員逾期未換發檢查員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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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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