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第23條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3條

專業廠商於登記證有效期限五年內,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改正達三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