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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第28條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8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登記證: 一、有本法
第九十一條之二
第三項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處停止執行職務之處分達三次且受停止執行職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 二、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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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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