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第13條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3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檢查員證: 一、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 二、具有機械停車設備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且經檢查員訓練達一定時數並測驗合格者。 前項第二款訓練之課程及時數,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並於訓練合格後發給結業證書。 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具有機械停車設備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之昇降設備檢查員得充任機械停車設備檢查員併發給臨時檢查員證。但應於期限內依第一項規定取得檢查員證,逾期未取得檢查員證者,不得辦理機械停車設備檢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