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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 第2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建築物範圍,指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所定 A 類、B 類、C 類、D 類、F 類、G 類及 H 類建築物(以下簡稱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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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