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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第6條

建築物已分別領得部分使用執照後,得免重新申領全部使用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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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