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 第22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第2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新建建築物,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得適用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