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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第5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連接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之公眾電信網路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設備,應設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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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