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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10條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之設計(含繪製圖說)、設置及檢測,應依本會所定之工程技術規範辦理。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之設計、簽證及監造,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其中涉及建築物安全、結構安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屋外電信管線設施之設置,應依建築法令及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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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