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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18條

建築物內部自用電信機械設備,如用戶專用交換機等,應另依實際需求預留空間及管線,並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設備分開設置。但經洽得提供該建築物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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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