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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5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連接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網路設備,應設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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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