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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 第7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7條
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 依
第四條
規定設置之電信設備,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並由所有人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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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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