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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第14條

審驗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於委託契約屆滿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審驗機構。 審驗機構經依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委託者,於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審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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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