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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34條

建築經理公司應置建築、土木、營建管理、估價、會計、法律及其他有關 專任專業人員,並至少應置專任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一人及專任 或兼任會計師一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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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