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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8條

建築經理公司應於完成公司證記後,三十日內將營業地址、經營業務項目 、資本總額、實收資本額及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名冊報內政 部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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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