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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執照預審辦法 第4條

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每月月底開會一次,審理該月二十日前申請預審案件。必要時得加開預審會議為不定期審查。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預審會議之日起十日內,將審定結果製作審定書(如附表二)通知申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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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