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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3條

取得甲種引水人執業證書者,限制在港埠沿海領航未滿一萬五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引水人服務滿二年未受本法規定停止執業處分者,得領航一萬五千總噸以上之船舶。 前項引水人受有停止執業處分者,其服務年資應扣除停止執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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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