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引水人管理規則 › 第2條

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條

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應共同設置引水人辦事處,辦理船舶招請領航手續。 各引水人辦事處應訂定規約,由引水人簽約共同信守,並報請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引水人辦事處受航政機關之監督。遇有重大海事案件或認為必要時,航政機關得要求各引水人辦事處檢討前項規約之規範。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引水人管理規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