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引水人管理規則 › 第22條

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2條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或登記證書經撤銷、廢止或停止執業之處分時,應分別繳交交通部及航政機關,不得藉故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引水人管理規則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