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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6條

引水人領航船舶出入港口,應遵照港埠管理機關規定之碼頭或錨位停泊,如遇特殊情形,應於船舶進入港口時,請求港埠管理機關指定處所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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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