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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8條

航政機關得視當地水域情況,規定特種船舶或超過一定噸位、長度之船舶應僱用兩名以上之引水人;該等引水人應會合後協同領航,不得分次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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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