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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1條

引水人執行業務期間,每年應至少接受一次航政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並須經測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明。 航政機關辦理前項在職訓練,得參照相關國際公約或協定之規定,及航運發展情形、各引水區域內環境變化或國內外重大海事案件等規劃之,每年訓練時數至少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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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