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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引水人之僱用
二艘以上之船舶同時懸掛招請引水人信號時,引水人應對先到港之船舶應招,倘其中有船舶遇險時,引水人須先應該船舶之招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引水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引水人、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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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