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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133條

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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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條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第132-1條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第132-2條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拘束債務人自由,並聲請法院處理,經法院命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執…第134條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第135條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第136條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第137條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第138條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第139條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第140條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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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