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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141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施行前,已開始強制執行之事件,視其進行程度,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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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42條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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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