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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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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38條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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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分配」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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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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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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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刪除)
第36條
(刪除)
第37條
實行分配時,應由書記官作成分配筆錄。
第39條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
第40條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
第40-1條
依前條第一項更正之分配表,應送達於未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前項債務人及債權人於…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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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刪除)
第43條
(刪除)
第44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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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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