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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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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72條
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拍賣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應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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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動產之執行」的其他條文
第45條
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
第46條
查封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為之。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
第47條
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占有。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並應依左列方法行之:一、標封。二、烙印或…
第48條
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品之處所。查封時,如債務人不…
第49條
(刪除)
第50條
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
第50-1條
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查封物賣得價金,…
第51條
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
第52條
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前項期間,執行法…
第53條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二、債務人及其共…
第54條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查封筆錄,應載明左列事項: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第55條
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不得進入有人居住之住宅實施關於查封之行為。但有急迫情事,…
第56條
書記官、執達員於查封時發見債務人之動產業經因案受查封者,應速將其查封原因報告執行法官。
第57條
查封後,執行法官應速定拍賣期日。查封日至拍賣期間,至少應留七日之期間。但經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同…
第58條
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拍定後,在拍賣物所有權移轉前,債權人撤回強制…
第59條
查封之動產,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之貯藏所或委託妥適之保管人保管之。認為適當時,亦得以債權人…
第59-1條
查封之有價證券,須於其所定之期限內為權利之行使或保全行為者,執行法院應於期限之始期屆至時,代…
第59-2條
查封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者,於收穫期屆至後,始得拍賣。前項拍賣,得於採收後為之,其於分離前…
第60條
查封物應公開拍賣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一、債權人及…
第60-1條
查封之有價證券,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不經拍賣程序,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處理…
第61條
拍賣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執行法院或動產所在地行之。前項拍賣,執行法院認為必要…
第62條
查封物為貴重物品而其價格不易確定者,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鑑定之。
第63條
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因而停止。
第64條
拍賣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
第65條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
第66條
拍賣,應於公告五日後行之。但因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此限。
第67條
(刪除)
第68條
拍賣物之交付,應於價金繳足時行之。
第68-1條
執行法院於有價證券拍賣後,得代債務人為背書或變更名義與買受人之必要行為,並載明其意旨。
第68-2條
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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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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