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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第7條

勞作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擇一計算: 一、按實際完成工作數量計算。 二、按實際工作日數計算。 勞作金之計算步驟如下: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勞作金總額。 二、再按每一作業單位或產品計算總完成工作件數或實際工作日數。 三、以總件(日)數除勞作金總額,計算每件(日)應得之勞作金。 四、以每一受處分人已完成之件(日)數乘每件(日)應得勞作金額,即為其勞作金。 勞作金給付清冊應提請強制工作處所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勞作金並應存入受處分人個別保管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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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