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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第6條

工廠受強制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處分,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償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工廠所隸屬事業主體之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三、適用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其最近三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適用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其最近三年申報營業稅之證明文件。 四、適用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會計師之簽證文件。 五、工廠之財產目錄。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內容不符規定者,應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必要時,得經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不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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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