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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 第9條
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審查結果核發補償金,應事先將核發時間、地點及應備證件,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經限期催告仍未領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該補償金提存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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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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