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 第20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20條

保險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連帶給付保險金予請求權人時,應先查明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請求權人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並依法扣除之。 保險人及特別補償基金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應辦理理賠或補償之程序與事後分擔金額方式,應依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