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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12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理賠等相關業務之資料應依據主管機關核定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編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統計規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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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