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 第9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9條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編製下列各款報表: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收入成本明細表。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算表。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計算表。 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金運用明細表。 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費用明細表。 保險人應按月編製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報表,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將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半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