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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36條

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 第 三 節 請求權之行使
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連帶為保險給付。 二、事故汽車全部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 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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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之行使」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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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