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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第36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36條
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 第 三 節 請求權之行使
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事故汽車全部為被保險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連帶為保險給付。 二、事故汽車全部為
第四十條
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三、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
第四十條
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 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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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之行使」的其他條文
第31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
第32條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
第33條
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
第34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
第35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
第37條
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保險人不得以其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
← 第35條
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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