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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5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行 政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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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第3條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第4條本會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之。第6條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事務之…第7條第二組掌理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及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第8條第三組掌理選舉、公民投票公報之編製與督導、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導及新聞發布。第9條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與補充規定之研擬、擬釋及編印。二…第10條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一、秘書、總務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第11條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第12條會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3條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第14條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5條本細則施行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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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