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3條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其屬廣播電視業證明文件之核發,及 廣播電視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須安裝於特定處所之專案認定案件, 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