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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21條

第 五 章 附則
役男因家庭、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屬家庭因素者,以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 住宿為原則;屬宗教因素者,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六項及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2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核定服替代役者,均應分類建立名冊列管;對核定不合…第23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月將替代役徵集訓練統計表,陳報主管機關。第24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25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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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