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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
› 第12條
役種區劃標準 第12條
役男或其家屬為意圖符合役種區劃,而故意隱匿、放棄或減少其應得之收 益或變賣其財產或其他方法圖謀而致區劃為補充兵役者,自核准區劃之日 起至常備兵役徵集年次範圍內,經人檢舉或查獲屬實者,應撤銷原核准之 區劃補充兵役並依
第十九條
規定,補行徵集或召集服其原抽籤之常備兵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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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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