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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 第12條

役男或其家屬為意圖符合役種區劃,而故意隱匿、放棄或減少其應得之收 益或變賣其財產或其他方法圖謀而致區劃為補充兵役者,自核准區劃之日 起至常備兵役徵集年次範圍內,經人檢舉或查獲屬實者,應撤銷原核准之 區劃補充兵役並依第十九條規定,補行徵集或召集服其原抽籤之常備兵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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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