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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
› 第17條
役種區劃標準 第17條
役男或其徵兵處理通報人,接到不合役種區劃通知書後,如有不服者,應 於接到通知書十日內,填具申請調查複核表 (格式如附件七) 申請,原鄉 (鎮、市、區) 公所查實後轉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複核。 申請複核案件,經駁回後,其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入營前申請再核,逾期 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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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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