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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 第24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將上年一至十二月份處理役種區劃情形調製清查 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十二) 一份,並應於三月底以前彙報內政部、國防部 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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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