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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種區劃標準 第9條

役男或役男家屬,如有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或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 ,或年齡變更等情事,於審查役種區劃時,一律以該役男年滿十八歲以前 ,已經辦理戶籍登記有案者為準。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而符合區劃標準所定 條件者,限於役男年滿十歲以前經辦理戶藉登記有案者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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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